广州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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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我市氢能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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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若干措施》第六项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第七项推动规模化应用、第八项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第十一项支持车辆示范运营中,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的市本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评审、验收、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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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若干措施》中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推动规模化应用、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支持车辆示范运营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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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原则,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为后补助、后补贴、奖励方式,由获得资金的主体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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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组织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并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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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报主体职责】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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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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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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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标准
对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2.在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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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推动规模化应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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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标准
对满足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要求的前1万辆车辆(2021年8月13日后在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内登记上牌的车辆,2021年8月13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按此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级、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的燃料电池汽车生产企业(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生产企业)。
2.燃料电池汽车在广州销售并初次登记上牌,并在示范期内推广应用,车辆处于正常运行。
3.燃料电池汽车符合行驶里程、技术标准并满足国家综合评定积分要求,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
4.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和燃料电池系统及八大关键零部件销售发票、车辆上牌等事项,按要求接入国家、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以及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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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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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标准
对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项目评审的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联合关键零部件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2.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项目。
3.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氢能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年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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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支持车辆示范运营【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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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标准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三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广州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主体。
2.申报车辆在广州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数据接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并按要求录入传输数据。
4.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氢能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年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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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支持情形】申报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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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三)近两年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节能目标考核未完成评级要求的;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广州市其他市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
(七)经认定的其他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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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报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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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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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申报。根据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三)资金拨付。申报材料通过国家、省审核并获得“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后,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资金补贴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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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推动规模化应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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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申报。根据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示范期内每年度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三)资金拨付。申报材料通过国家、省审核并满足国家综合评定积分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贴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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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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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技术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广州市氢能专家委员会和各相关企业推荐专家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以车辆应用场景和整车技术需求为导向,制定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二)发布申报通知。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技术标准等内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三)材料申报。由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四)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经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能源处)审核。
(五)专家评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函复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通知创新联合体组织项目实施。
(六)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社会公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拟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八)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集体审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九)资金拨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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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支持车辆示范运营【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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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组织实施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支持项目。
(二)材料申报。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经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四)拟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编制补贴资金安排计划。
(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集体审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七)资金拨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市级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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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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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的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2 v5 @6 v* m+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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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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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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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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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及条件、产品和项目所涉及的评审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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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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